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4888号
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2,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