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4888号
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2,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