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生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海,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保,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奥):盛军,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区。
上诉人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李生保,被上诉人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盛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发包人享有的诉权,而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大唐武威红砂岗第三风电场吊装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引起任何争议应提请仲裁,该仲裁约定是否约束合同以外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排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诉权或对实际施工人诉请的管辖权问题,重审时应就此审查认定,对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是否承担相应工程款给付责任予以判处。另,对该安装工程中所涉各项费用结合查明案件事实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重审。
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7元、李生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毛晓明
审判员 杨海昇
审判员 付雪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