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49号
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武威市。
被告:张某2,男,汉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居民,现住古浪县。
被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浙大美食街西B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分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2年3月30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马 文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