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融城国际门市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安图县。
上诉人延边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延边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已全部履行案涉债务为由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延边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共计2460元,由延边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成日
审 判 员 金 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