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3知民初4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是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赢公司)与被告上海是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是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20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庭前会议。2019年9月4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是我公司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19年11月11日、2020年4月20日、5月25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和涉案开发成果的演示。2020年6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锐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是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锐赢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决锐赢公司与是我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自2019年4月29日解除;2.判决是我公司支付2019年3、4月份的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879,84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决是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131,977元。事实和理由:锐赢公司与是我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锐赢公司提供合同所涉项目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后台的开发。同年2月份项目开发非常顺利,是我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月的服务费用184,088.24元。但从同年3月下旬开始,是我公司开始以各种无理要求,对锐赢公司提供的专业人员进行刁难。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是我公司应在同年4月5日与锐赢公司确认当年3月份的工作量,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但是我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同年4月18日,锐赢公司收到是我公司委托律师发送的《律师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同年4月30日,是我公司强行清场,锐赢公司无奈只能撤场。现是我公司尚未支付2019年3、4月份的服务费用共计879,849元,且涉案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一年,锐赢公司也已与参与项目开发的专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是我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给锐赢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锐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是我公司针对本诉辩称:1.按照涉案合同约定,锐赢公司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为是我公司开发软件,且明确约定了技术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并约定了每月34,000元至48,500元的服务费用标准,***公司没有按约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其提供的十几名技术人员中只有三名系其自己的员工,其他人员均系临时招聘,故锐赢公司以涉案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是我公司主张服务费用缺乏依据,且锐赢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人员属于违约行为,亦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我公司同意涉案合同自锐赢公司主张的2019年4月29日解除,但相关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后果由法院判定。2.按照涉案合同所附《技术服务方案》约定,服务内容和进度由是我公司进行布置和管理,锐赢公司人员须填写工作报告作为工作证明,该工作报告是锐赢公司向是我公司主张技术服务费的重要依据,也是是我公司认可锐赢公司工作情况以支付费用的依据,***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合同要求的工作报告。3.按照《技术服务方案》第四条约定,锐赢公司完成的服务及提交是我公司的服务成果应经是我公司确认,是我公司确认合格并签署书某报告或相应完工证明后视为是我公司接受锐赢公司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经是我公司签署的书某确认报告为是我公司***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现锐赢公司无法提供是我公司签署的书某确认报告,是我公司没有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综上,是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锐赢公司除第一项诉讼请求之外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是我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锐赢公司向是我公司赔偿服务费损失184,088.24元。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签订后,是我公司已经***公司支付了2019年2月的服务费用184,088.24元,***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是我公司提供技术人员,其提供的技术人员开发能力和经验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不服从是我公司的工作安排,不按是我公司要求的代码规范及平台代码进行开发,锐赢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造成开发严重逾期,其所开发的内容也无任何可用性,致使是我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锐赢公司人员离场后,是我公司不得不重新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进行项目开发,重新开发的后台版本在2019年7月26日才上线发布,8月1日才正式对外运营。锐赢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是我公司造成了包括已支付的服务费用184,088.24元及可预期利益等严重的经济损失,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应由锐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是我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述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锐赢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按照涉案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点,锐赢公司所有员工进入是我公司工作前,是我公司都会对派驻的人员进行面试,故相关人员都是经过是我公司面试后符合要求才允许进场工作的,锐赢公司亦按照涉案合同的一年期限与上述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合同。是我公司虽称锐赢公司提供的人员不符合要求,***公司从是我公司撤场后,相关人员**却以员工身份继续在是我公司提供技术维护服务。2.锐赢公司的确从未向是我公司提交过工作报告,但原因是是我公司从未以口头或者书某的形式要求锐赢公司提供。3.2019年4月29日锐赢公司离场时让是我公司签署了《项目交接确认单》,能够证明锐赢公司人员已经完成的工作情况。整个项目需要一年的时间,是我公司要求锐赢公司在短短两三个月内提供全部成果属于无理要求。因此,锐赢公司不同意是我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本诉和反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交的涉案合同、《委托付款协议》,锐赢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是我公司委托律师发送的《律师函》及锐赢公司的回函、《撤场通知书》及《项目交接确认单》、锐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是我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是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码云GIT仓库页面截图、付款金额为184,088.24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9年3月26日的《通知》,系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的证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此外,锐赢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人***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是是我公司的兼职顾问,也是涉案项目的负责人之一;锐赢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符合合同约定。2.是我公司**的朋友圈截图,用以证明**在朋友圈转发的一篇2019年5月16日的报道中提到“***”电商平台已经上线,说明锐赢公司的开发工作已经完成。3.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其提交的电子邮件等材料,用以证明锐赢公司通过***认识了***,***对涉案合同的签订过程很清楚,涉案合同就是人力外包合同。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两份,用以证明双方确认了2019年2月和3月的工作量。5.项目开发现场记录相关需求的白板照片,用以证明是我公司人员在白板上书写相关需求、工作安排,现场对工作内容进行布置。是我公司质证后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证人书某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为证人***当庭作证时的**基本还原了事实,***明确表示其与锐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是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锐赢公司派驻的技术人员只有3-4人是锐赢公司员工,其他人都系临时招聘;涉案项目有问题,所以其也没有***公司要钱。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所涉报道中提到的“***”电商平台与涉案项目无关,不能证明锐赢公司已经完成了开发工作。对于证据3认为证人***虽到庭作证,但其证言与本案无关。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显示***系锐赢公司人员,其对工作量的确认不能代表是我公司,故不认可锐赢公司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双方服务费用应按照涉案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是我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人**的证言,用以证明锐赢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自己的技术人员,都是临时招聘的人员。2.功能列表清单,用以证明锐赢公司需要完成的开发任务(简略版)。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项目文档,用以证明锐赢公司需要完成的开发任务。4.bug汇总,用以证明锐赢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大量缺陷。5.是我公司与芜湖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付款凭证,用以证明因锐赢公司开发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合格完成开发任务,是我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就项目进行重新开发。6.锐赢公司原派驻是我公司的技术主管***的工资收入凭证,用以证明锐赢公司主张该人员的工资标准是48,500元,但实际发给该人员的工资仅为4,301.18元和5,000元两笔。锐赢公司质证后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出具证据1证言的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2至4、6因是我公司未提供原件,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关联性认可,恰好说明是我公司单方违约给锐赢公司造成了很多损失。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锐赢公司提交的证据1、3和是我公司提交的证据1均系证人证言,其中锐赢公司的证人***和***均出庭作证,是我公司亦认可***当庭作证时的**基本还原了事实,故对***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而***并非涉案项目的参与人员,当庭**的内容亦不涉及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故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纳;是我公司的证人**经本院通知未出庭作证,故对其证言本院亦不予采纳。2.是我公司对于锐赢公司提交的证据2、4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锐赢公司对于是我公司提交的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我公司提交了该份证据的原件,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对于上述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证据的证明事项、与本案的关联程度等酌情予以采纳。3.锐赢公司就其提交的证据5、是我公司就其提交的证据2至4、6,均未提交证据原件,双方亦均对对方的证据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五份证据均不予采纳。
本院依据上述确认和采纳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等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等情况
2019年1月30日,是我公司(甲方)与锐赢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合同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一、合作内容乙方利用自有资源及渠道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具体的技术服务方案双方根据实际合作项目协商确定。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材料、设备等,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意见和结果提出建议并要求修改;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6.乙方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退回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予以接受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重新委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专业人员:1)乙方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2)乙方专业人员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3)乙方专业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4)乙方专业人员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提供的服务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有权根据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2.乙方应根据甲方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有关资料;3.乙方应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所必需的资质和专业人员,具体人员安排见附件一;……5.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考勤管理制度,所有请假须事先经甲方批准;乙方专业人员发生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甲方将相应扣减工时和对应的需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其他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6.乙方应与其专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及时、足额向其专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如因乙方未能履行前述义务,使得相关服务人员无法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根据其遭受的损失扣减工时和对应的需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三、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1.本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费用按照乙方提供人员的专业级别确定,具体各级别对应的服务费用参考附件一;2.乙方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与甲方核对本月提供的技术服务情况,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在次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技术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往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3.如工作需要产生的乙方专业人员的差旅费用,均按照甲方差旅标准,并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专业人员;4.若甲方有意将乙方外包服务人员转为内部招聘使用,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转入甲方;同时,甲方支付该人员一个月的服务费用给乙方作为经济补偿。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及乙方专业人员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因乙方或乙方专业人员过错导致甲方项目受阻或失败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八、附则1.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欲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对方同意后办理解除或终止事宜。
涉案合同附件《专业人员配置》约定,项目经理的工作年限为3年以上,服务费用为43,500元/月,技术主管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上,服务费用为48,500元/月,UI设计师的工作年限为3年以上,服务费用为34,000元/月,前端工程师、微信小程序研发工程师、Java工程师的工作年限均为3年以上,服务费用均为42,500元/月。
涉案合同附件《技术服务方案》约定:一、服务内容及范围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满足甲方项目需要,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工作安排按照甲方要求执行。二、服务安排及服务期限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方式、期限及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服务内容和进度由甲方的项目经理来布置和管理。乙方须听从甲方项目经理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乙方人员须及时填写工作报告以作为工作证明。乙方人员正常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人员进行合理加班,所产生加班情况优先安排该季度内实时调休。在无法达成调休情况下,甲方应将该人员加班工时按照每8个小时折算成一天的方式确认给乙方并支付加班费用。周六日加班,按照正常工作日的2倍计算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正常工作日的3倍计算天数。加班费在结算该人员服务费用时一并结算。三、服务要求及服务成果标准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及提交的服务成果应达到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并保证服务质量。四、服务验收乙方完成的服务及提交甲方的服务成果应经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合格并签署书某报告或相应完工证明后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经甲方签署的书某确认报告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如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应协助指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确为乙方导致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补救、修改或重做。因乙方进行补救、修改或重做而引起延迟完成服务或交付服务成果的,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亦相***。
二、涉案合同的履行等情况
2019年3月13日,是我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协议》,内容为:锐赢公司与是我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因业务往来关系,是我公司现将合同项下所有已产生、将产生的全部服务费用委托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锐赢公司。同月19日,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支付184,088.24元,即涉案合同约定的2019年2月的服务费用。根据锐赢公司提交的2019年2月的技术服务费用清单,“外包人员”共8名,其中***为项目负责人,***为技术主管,另有前端工程师1名、UI设计师1名、微信小程序研发工程师1名、Java工程师3名;费用合计184,088.24元。
2019年3月26日,是我公司***公司发送《通知》,主旨为“撤换项目负责人及优化开发工程师开发代码质量及效率”,内容主要为:贵司于2019年2月11日起承接我司***小程序及管理后台外派人力开发项目,并指派项目主管***负责对接我司系统开发需求及管理贵司外派开发工程师团队。自项目启动后,贵司的外派开发工程师人员数量及经验资历与我方提出的人力需求一直有很大差异,派遣的开发工程师对于业务理解不足,以及编码能力和开发效能有限,项目主管不能依照预定的开发计划及时间表,带领开发团队如期完成各个功能模块,经我方项目经理及产品经理反馈多次,贵司始终未提出整改的有效方案及调整,造成我司***小程序及管理后台开发进度延宕,迄今未能通过我司测试验收,无法在3月底前完成第一阶段的功能及上线运营,对我司的业务发展造成极大的声誉影响及经济损失。为保障项目能够及时完成第一阶段功能上线运营,现我司郑重提出以下要求:1.立即撤换项目主管***,并指派具备管理大型电商平台项目开发经验的项目主管进驻我司。2.现有开发工程师团队需改进开发代码品质及提升除错效能,确保后续开发进度及功能模块交付上线赶上预定计划。请贵司收到本通知2天内,提出继任项目主管候选人简历,经本司同意后进入派遣开发团队接替项目主管工作,并确保相关交接工作无缝衔接。若贵司未能在期限内提出接任人选,以及确保系统开发进度及品质的具体有效作为,我司将执行控制项目不能交付风险的相关后续行动,以保障我司权益。
2019年4月11日,***在相关微信群(群成员包括锐赢公司***、**及***、***)中发送微信“中午时lu(陆)总发微信给我说明天下午要找我跟**谈三月份费用,但我人在杭州……我怕会影响到客户付款时间,所以打电话跟**说了情况,是不是由他一个人先去找甲方讨论一下,**回复先请甲方提出有问题的议题,我也把想法跟**在微信上提给他了,等了他一个下午,他还是没有回复给我,晚一点我再打电话问问看他,这是目前费用的进度。”
2019年4月17日,是我公司委托律师***公司发送《律师函》,称锐赢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无法按照是我公司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是我公司的项目节点拖延。同时,锐赢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不服从是我公司的工作安排,不按照是我公司要求的代码规范及平台文档进行开发,看不懂项目的基本开发文档,反而强行要求进行所谓的前后端分离,并且其派遣的项目经理经验不足,无法有效的管理其团队。另外,锐赢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是我公司的要求在线提交系统和接口文档。以上情形导致是我公司的项目无法如期上线,造成是我公司严重损失。因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双方签署的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现是我公司正式***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合同自锐赢公司收到该函之日起正式解除。特提请锐赢公司及时处理解约事项,安排派遣的技术人员办理好工作交接,并在合同解除当日从是我公司的职场撤出。
2019年4月22日,锐赢公司回函,称锐赢公司根据项目需求进度安排人力外包开发团队入场,也另安排了项目经理协助是我公司自己的产品经理和项目经理管理项目。截至2019年4月22日,锐赢公司仍有10名技术人员在现场全天驻场开发。按合同约定,是我公司应支付锐赢公司3月份技术人员外包费用共计605,619.69元,截至2019年4月22日技术人员外包费用共计约226,801.14元(4月的最终费用以实际现场考勤为准)。截至2019年4月22日,锐赢公司仍未得到是我公司的开票信息及已付款告知信息。锐赢公司不同意立即解除原合同,同时和是我公司友好协商以下两个方案:1.结清所有截至2019年4月22日的原有服务清单上的外包服务费用给到锐赢公司,费用结清后细谈如何解除或续签事宜;2.直接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优化达成一个双方都接受的补充协议,原有合同继续履行。同日19:23,锐赢公司***向是我公司**发送主题为“转发:***-2019年3-4月结算费用”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根据下午双方的友好协商,可以在妥善处理的前提下,将总的费用定到596,020.62元(总费用详细见附件里的Excel)。该金额为计算到本周五结束的费用,也可以以当天的金额为准(可以以确认收款日为准)。书某确认回复后,锐赢公司开票,是我公司付款。收到付款后,锐赢公司安排人员离场。此方案也体现锐赢公司最大程度的诚意,等待您和相关领导的确认回函。”是我公司未回复该邮件,也未对2019年3-4月的服务费用进行确认。
2019年4月29日,是我公司***公司出具《撤场通知书》,内容为:我司已经与贵司多次沟通、协商,并于2019年4月17日正式发律师函给贵司,解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并要求贵司派遣的技术人员当日从是我公司的职场撤出。时至今日,贵司技术人员依然在我司职场。至此,再次通知贵司人员立即撤场。同日的《项目交接确认单》载明以下内容:现经甲方办公会议要求,停止后续交付工作,现将目前项目已完成工作交付内容与甲方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如下:1.自项目进场到今天为止的源代码和项目文档的提交记录及清单,具体位置在甲方的码云GIT仓库中,地址:https://gitee.com/clear_warehouse/dqc_dev_portal.git;2.***新修改的流程图和文档,以及最新整理的测试状态和结果文件;3.***项目日报4.15到4.29。该确认单的“确认人”处由是我公司***、**、***等签名,“确认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并有“本确认单不做为验收依据”字样。该确认单附有四张表格(详见附表一),对于各项功能的完成情况予以载明,***在每一项功能的“备注说明”栏手写“已确认开发完成”或其他字样,并在最后一张表格下方签名并手写注明“此文件仅确认已完成功能,不确认验收交付”。
根据锐赢公司提交的2019年3月、4月的技术服务费用清单,2019年3月“外包人员”共10名,其中***为项目负责人,***、***为技术主管,另有前端工程师1名、UI设计师1名、微信小程序研发工程师1名、Java工程师4名;费用合计605,615.69元;2019年4月“外包人员”共11名,其中***、***为技术主管,***为项目经理,另有前端工程师1名、UI设计师1名、微信小程序研发工程师1名、Java工程师5名;费用合计274,232.95元。
是我公司提交的码云GIT仓库页面截图显示,2019年6月,锐赢公司原派驻是我公司的技术主管***“推送1commit到***/dqc_dev_portal的dev分支”。
三、其他事实
(一)2019年4月1日,是我公司与聚网公司就“***APP及运营管理后台”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是我公司委托聚网公司开发***移动端APP(含iOS、Android双版)以及对应的APP运营管理后台;移动端APP包括广告位展示、商品搜索、活动搜索、品牌搜索等19项具体功能,运营管理后台包括订单发货管理、售后服务管理、商品信息管理、会员信息管理等15项具体功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2019年4月1日开始,在7月30日前完成最终的开发验收工作;开发总费用为23万元,其中***APP7.5万元,运营管理后台15.5万元;第一阶段预付款2万元,是我公司进行***原型设计与需求文档的撰写,提供聚网公司进行开发;第二阶段预付款2.8万元,聚网公司收到预付款提供服务器后端代码至代码仓库,并协助部署到是我公司指定的服务器,APP端开发完成后,需提交移动端部分代码至代码仓库,提供Android和iOS编译完成的安装包,交由是我公司测试经理测试。第三阶段预付款12万元,是我公司在验收截止日期前完成所有验收工作,聚网公司需协助是我公司完成相关应用市场的上架、软件著作权的申报等工作,全部完成以上工作并试运营一个月后,是我公司支付剩余尾款6.2万元。
2019年4月3日和8月23日,是我公司各支付聚网公司2万元和2.8万元。是我公司表示其与聚网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已经履行结束,相关款项的支付即为上述2万元和2.8万元。
(二)锐赢公司提供的证人***到庭作证,当庭**了以下事实:1.因为他之前与是我公司的**有过合作,**要开发涉案项目,找他去招投标,2019年1月他找到“**公司”合作,该公司的***是他曾经的同事,后来“**公司”与是我公司之间对相关费用的支付有不同意见,所以未能达成合作,***介绍了锐赢公司给他,之后是我公司与锐赢公司达成了合作;他是是我公司的顾问,就是帮是我公司找到资源,尽快把涉案项目做成,他没有从是我公司拿顾问费,与是我公司之间也没有劳动合同。2.他与锐赢公司签署有劳动合同,***公司领取工资,目前锐赢公司应该支付给他的费用还未结清,具体未支付的金额他不记得了,他也没有***公司要过。3.为涉案项目锐赢公司共派了10-12人去是我公司工作,3-4人是锐赢公司的员工,其余人员是之后招聘的;涉案项目的服务费用签订合同时约定按人天计算,每个人确定了价格,月底按照工作量进行结算;对于技术人员开发的软件质量是否与服务费用的支付挂钩,是我公司与锐赢公司之间存在争论,项目开发过程中双方认知有很大差异。4.2019年3月底他不再参与涉案项目,当时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与是我公司要求的落差有点大。
(三)本案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登录是我公司的码云GIT仓库(https://gitee.com/clear_warehouse/dqc_dev_porta),进入“***-平台文档”,下载了涉案项目2019年4月29日的源代码,并对锐赢公司开发的后台按照2019年4月29日签署的《项目交接确认单》所附四张表格中所列功能进行当庭演示,演示情况详见附表二。
本院认为,锐赢公司与是我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各自存在对方主张的违约行为;二、涉案合同解除的责任以及合同解除以后的处理。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锐赢公司认为,是我公司存在擅自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并强行要求锐赢公司撤场,以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用的违约行为。是我公司则认为,锐赢公司存在未按约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未提供工作报告以及开发的项目未交付也未经是我公司确认的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按照涉案合同及所附《技术服务方案》约定,锐赢公司应具备提供合同项下技术服务所必需的资质和专业人员,按照是我公司要求的方式、期限及时完成是我公司安排的工作并向是我公司提交工作成果,服务内容和进度由是我公司的项目经理来布置和管理;锐赢公司完成的服务及提交的服务成果应经是我公司确认。
关于是我公司主张的锐赢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涉案合同签订后,锐赢公司向是我公司派驻了技术人员,是我公司亦按约支付了2019年2月的服务费用。2019年3月26日,是我公司***公司发送《通知》,以锐赢公司派驻的项目主管不能按照开发计划及时间表带领开发团队如期完成开发工作,技术人员开发能力及经验资历等不足为由,要求锐赢公司撤换项目主管***,技术人员需改进开发质量和效能。同时,是我公司要求锐赢公司提供继任主管候选人简历,经是我公司同意后才能接替项目主管工作。上述《通知》内容显示,是我公司要求锐赢公司更换的仅是项目主管***,并非要求更换其他技术人员。2019年3月底,锐赢公司按照是我公司的要求撤换了***,并由***于同年4月开始担任项目经理。根据上述《通知》中是我公司的要求,是我公司应该是审核了***的简历,并同意其接替项目主管工作;且是我公司提交的码云GIT仓库页面截图显示,2019年6月锐赢公司原派驻是我公司的技术主管***在锐赢公司撤场后仍在为是我公司工作,故是我公司主***公司存在未按约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违约行为,本院不予认定。其次,关于锐赢公司未提供工作报告的违约行为,按照涉案合同所附《技术服务方案》约定,锐赢公司人员须及时填写工作报告以作为工作证明。在案证据显示,锐赢公司2019年4月29日撤场时交接给是我公司的内容包括“***项目日报4.15到4.29”。但对于锐赢公司其他服务期间的工作报告是否也已按约填写并提交给是我公司,锐赢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锐赢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是我公司关于该项违约行为的主张成立。再次,关于锐赢公司开发的项目未交付也未经是我公司确认的违约行为。涉案合同所附《技术服务方案》约定,锐赢公司完成的服务及提交的服务成果应经是我公司确认,是我公司确认合格并签署书某报告或相应完工证明后视为是我公司接受锐赢公司的服务及服务成果;如锐赢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是我公司要求的,是我公司应协助指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确为锐赢公司导致的,锐赢公司应根据是我公司的要求进行补救、修改或重做。鉴于锐赢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系在是我公司驻场开发,日常开发工作由是我公司进行管理,开发成果亦均提交至是我公司的码云GIT仓库,故对于锐赢公司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是我公司应当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要求技术人员予以改正。但是我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曾明确指明锐赢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并要求锐赢公司进行修改或者重做。虽然是我公司未对锐赢公司派遣人员所完成的开发成果予以确认,但究其原因,系由于在涉案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是我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又与聚网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并在之后单方面提出解除涉案合同,通过要求锐赢公司技术人员撤场的方式终止了涉案合同的履行,故是我公司主张的该项违约行为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锐赢公司主张的是我公司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锐赢公司虽如前所述存在相关的违约行为,但其该违约行为并不属于是我公司主张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涉案合同并不符合依法予以解除的条件。而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一方欲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对方同意后办理解除或终止事宜,故是我公司发函提出解除涉案合同时,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锐赢公司关于是我公司擅自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并强行要求锐赢公司撤场的违约行为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是我公司未按约支付服务费用的违约行为,按照涉案合同所附《技术服务方案》约定,经是我公司签署的书某确认报告为锐赢公司向是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因锐赢公司导致的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是我公司要求的,锐赢公司进行补救、修改或重做而引起延迟完成服务或交付服务成果的,是我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亦相***。本案中,是我公司的确未签署书某确认报告,而如前所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是我公司。且锐赢公司虽存在未提供相关工作报告的违约行为,但结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已经结清服务费用的2019年2月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是我公司***公司发送的《通知》和《律师函》的内容,是我公司在涉诉前并未将此作为锐赢公司技术人员存在的问题予以提出,双方也未将工作报告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的依据。现是我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可以按照上述涉案合同的约定就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作相***。因此,是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锐赢公司提供核对的技术服务情况予以确认,亦未对技术服务成果进行书某确认,致使锐赢公司收取服务费用的条件无法成就,现锐赢公司已经在2019年4月29日撤场时向是我公司交接了开发成果,并由是我公司相关人员签署了《项目交接确认单》及各项功能完成情况的表格,应视为相关服务费用的支付条件已成就,锐赢公司关于该项违约行为的主张成立。是我公司的相关辩称及反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锐赢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合同自2019年4月29日解除,是我公司对此予以同意,并表示对于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后果由法院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涉案合同自2019年4月29日解除。
关于锐赢公司要求是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879,849元的诉讼请求。如本院在第一项争议焦点中所述,是我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支付条件已成就。但本院考虑到,锐赢公司存在是我公司主张的相关违约行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更换项目主管的情况,客观上的确可能会对涉案项目的开发进度及质量产生影响,亦会增加工作量和服务费用。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也表示“项目开发过程中双方认知有很大差异”“当时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与是我公司要求的落差有点大”。因此,本院综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的行为及程度、各自存在的过错、当庭演示的锐赢公司开发成果完成情况、锐赢公司完成的软件功能与是我公司另行委托聚网公司开发的软件功能的差异、是我公司向聚网公司支付的开发费用金额等,酌情确定是我公司应支付锐赢公司服务费用的金额。
关于锐赢公司要求是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第五条约定,是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公司支付服务费用,是我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锐赢公司称其主张的该违约金系是我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即其与聘用的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补偿金,但其亦表示上述补偿金尚未发生,故锐赢公司的该项本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我公司要求锐赢公司赔偿服务费损失184,088.24元的反诉诉讼请求。由于锐赢公司主张是我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均成立,涉案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亦在于是我公司,故是我公司的该项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是我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1月30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自2019年4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是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用人民币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是我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是我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034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是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8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是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附表一
一级功能
二级功能
三级功能
**能
负责人
功能
备注说明
会员中心
会员账号
管理
查询
***
完成
查询功能开发完成与会员信息管理重合
查看详情
完成
沿用全员信息管理中信息
重置密码
完成
仅对后台用户角色生效
会员信息
管理
查询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实名认证
完成
仅前端展示,无实际功能
账户余额
完成
已确认,仅查询
卡券卡包
完成
仅前端展示,无实际功能
子账号信息
完成
仅前端展示,无实际功能
会员标签
完成
仅前端展示,无实际功能
供应商中心
供应商列表
查询
钱工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新增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编辑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供应商品牌列表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新增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编辑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删除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供应商商品信息管理
(SPU商品查询)
ku商品
查询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编辑
完成
已确认,更新solr失败bug,手动刷新处理
批量导入
商品信息
**
完成
已确认
导入商品
图片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u商品
查询
查询
钱工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编辑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导入商品
图片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活动管理
中心
活动列表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编辑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删除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上架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下架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置顶
完成
无实际功能意义
创建活动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内Banner上传有bug,不影响前端展示
创建活动
批次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售卖批次
列表
查询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编辑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上架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下架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导入在售sku**
价格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活动栏目
查询
钱工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编辑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售卖批次
商品管理
批次sku
商品查询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上架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下架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清空**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添加**
完成
添加**不生效,无法正常添加(已修正)
批次spu
商品查询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上架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下架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订单中心
购物车
管理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强制回收
**
完成
无实际功能
指定商品加购物车
完成
无实际功能
增值服务
订单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商品订单
管理
查询
钱工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订单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结算订单
管理
查询
钱工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订单
完成
发货单管理
查询
钱工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导出查询结果(供应商)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导入发货
情况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售后&客服中心
售后申请
管理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订单
审核通过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审核拒绝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执行退款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原路退还有合并处理的bug,由定时任务处理
确认收件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内容管理
广告列表
查询
钱工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上移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下移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删除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新增广告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新增成功时无法正常显示,字段标值错误(已修复)
平台信息
发布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查看详情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创建新
信息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编辑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确认发布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标准化商品中心
平台标准
品类
新增品类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品牌
查询
***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编辑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新增品牌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未正常更新solr
删除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物流中心
物流
物流公司
钱工
完成
已确认开发完成
附表二
一级功能
二级功能
三级功能
演示情况
会员中心
会员账号
管理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重置密码
会员信息
管理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1.实名认证:功能具备
2.账户余额:功能具备
3.卡券卡包:功能具备
4.子账号信息:功能具备
5.会员标签:功能具备
供应商中心
供应商列表
查询
功能具备
新增
编辑
供应商品牌列表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新增
编辑
删除
供应商商品信息管理
(SPU商品查询)
ku商品
查询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功能具备
编辑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批量导入
商品信息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导入商品
图片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操作后显示导入图片成功,未找到导入的图片。
u商品
查询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功能具备
编辑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导入商品
图片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活动管理
中心
活动列表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功能具备
编辑
1.演示时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删除
功能具备
上架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下架
1.演示时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置顶
功能具备
创建活动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创建活动
批次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售卖批次
列表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功能具备
编辑
1.演示时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上架
1.演示时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下架
1.演示时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导入在售sku**
价格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未实现。
活动栏目
查询
功能具备
编辑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可以上传、修改图片,但排序无法更改。
售卖批次
商品管理
批次sku
商品查询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功能具备
上架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下架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清空**
功能具备
添加**
功能具备
批次spu
商品查询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功能具备
上架
1.演示时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下架
1.演示时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订单中心
购物车管理
查询
功能具备
强制回收
**
1.未对该功能进行演示
2.功能未开发
指定商品加购物车
1.未对该功能进行演示
2.功能未开发
增值服务
订单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商品订单
管理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订单
结算订单
管理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订单
发货单管理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功能具备
导出查询结果(供货商)
演示时导出的查询结果存在缺少记录、重复记录的问题
导入发货
情况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售后&客服中心
售后申请
管理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订单
1.审核通过:功能具备
2.审核拒绝:功能具备
3.执行退款:功能具备
4.确认收件:功能具备
内容管理
广告列表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功能具备
上移
功能具备
下移
功能具备
删除
功能具备
新增广告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平台信息
发布
查询
功能具备
查看详情
功能具备
创建新
信息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编辑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确认发布
1.演示该功能时启用了solr配置信息;
2.演示时功能可以实现。
标准化商品中心
平台标准
品类
新增品类
功能具备
品牌
查询
功能具备
编辑
新增品牌
删除
物流中心
物流
物流公司
功能具备
注:solr是一个开源的全文搜索服务器。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谢 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