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1225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225号
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50504441,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阮立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婉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3079XG,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黄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68元,减半收取9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