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2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达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春华
书记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