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04执189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兴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4)苏0804民初342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宜兴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程质保金已被申请执行人足额保全,但未到支付期限,暂无法执行。现宜兴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待工程质保金满足执行条件时予以恢复执行。约定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质保金的冻结、查封予以保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5)苏0804执18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