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622民初1663号
原告:古浪县惠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昌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越兴北路299号中节能(绍兴)环保产业园3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古浪县惠民热力有限公司与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特富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古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古浪县惠民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