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3299号
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古浪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昌县富海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东寨镇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20日生,住甘肃省永昌县。
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永昌县富海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4.65元,减半收取2937.33元,由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