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永昌县富海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3299号 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古浪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昌县富海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东寨镇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20日生,住甘肃省永昌县。 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永昌县富海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4.65元,减半收取2937.33元,由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