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7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华丽,郑州市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北山口镇望嵩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10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5元,减半收取334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