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422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锦湾大街二段8号中交.锦湾4-24(Z)1-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422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51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518.4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