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22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锦湾大街二段8号中交.锦湾4-24(Z)1-6-3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422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51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