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42230号之三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锦湾大街二段8号中交.锦湾4-24(Z)1-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达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4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82元,合计人民币5,825.50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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