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545号
原告:江西省艺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60177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大道西路11号贡江上院4栋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PFJT2A。
负表人:刘翀,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西省艺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艺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艺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艺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艺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