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民初64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国际广场5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1640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相斌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