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与某某、宁波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680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东路5号1-2层及学勉路1号12层(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6743W。

负责人:储琳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阳松,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国际广场5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16404E。

法定代表人:杨亚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广场路中安大厦第8层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22030B。

负责人:谢子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3号南珏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42671Y。

负责人:郑兆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为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巧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潘甜

代书记员 丁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