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207民初143号 原告: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7号街坊20青山商厦(市亚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包头市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火炬路29号包头瑞盛国际汽配城C3-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包头市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13311.2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313311.23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自2022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签订《包头恒大珺庭项目首期临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的包头恒大珺庭项目首期临电工程。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但被告推诿而拒不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主要电气设备(高低压盘柜、干式变压器)进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金额的90%,工程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7%。3%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后15天内无息支付。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被告支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包头市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根据票据法,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本案原告已接受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方式意味着双方同意通过票据结算工程款,案涉票据未能兑付,原告应首先向出票人要求承兑,而非直接要求支付工程款;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在用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时被告已经考虑将相关利息纳入承兑汇票金额中,且原告要求的1.5倍LPR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签订《包头恒大珺庭项目首期临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包头恒大珺庭项目首期临电工程;工程地点包头市滨河新区创业大街以南,礼贤路以东;工程内容包头恒大珺庭项目首期临电工程,含申请报装、图纸设计、电源T接引线、电缆线路、管沟开挖回填、土建构筑物、设备安装、电气调试以及工程报验、停送电协调及工程保修等工作事宜。双方在合同中对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工程质量、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项目完工后原、被告双方进行工程结算,被告以现金及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但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进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无奈之下以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诉至本院,是以本案。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满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包头恒大珺庭项目首期临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价值1313311.23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案涉票据到期后出票人拒绝承兑,实际上并未履行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起算时间因双方均确认以最晚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时间2022年1月8日为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13311.23元; 二、被告包头市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1313311.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0元,由被告包头市恒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