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06民初980号
原告: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