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6462号
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大街1号武夷智谷软件园2号楼B栋B-2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以被告***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