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3307号
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30553W,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曾用名: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05459D,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200号南侧办公楼。
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诉状并于当日向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