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0758号
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腾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路3号(1-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腾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