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瑞安工程有限公司

东津侯营村委会与襄州区瑞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州民申字第000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侯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瑞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建设路西。 再审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侯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津侯营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瑞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州区瑞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津侯营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3)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生效判决中当事人一方为法人,另一方为其他组织,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申诉人东津侯营村委会再审之诉的提起不合法。 综上,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侯营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侯营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