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030-2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
被告***,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瑞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襄阳市襄州区瑞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瑞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已去逝,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