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343-6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瑞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刘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店村委会)。
被罚款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津镇三资委托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东津镇三资委托中心不按本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鄂襄州法执决字第00343-5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限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院。2014年9月4日本院将罚款决定送达给东津镇三资委托中心,该单位至今未将罚款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