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6民初321号 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丰邑大道药监局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兴山县。 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