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初2416号
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
经营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由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