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初2416号 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 经营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由原告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