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2197号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314804XK),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4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无棣中海新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3491390484),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埕口镇鲁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棣中海新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系减半收取),由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丹
书 记 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