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2392号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314804XK),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4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4143571),住所地湖北省武穴田镇盘塘。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