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2392号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314804XK),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4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4143571),住所地湖北省武穴田镇盘塘。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