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兴县万润达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2456号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314804XK),住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4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兴县万润达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35833162410),住所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康宁镇鹿家岔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县万润达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