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2391号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314804XK),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4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宏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6101285Y),住所地宜昌市胜利三路28号1-2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