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2926号
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314804XK,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4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郑家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681743749L,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镇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郑家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