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烨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4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住滨州市沾化区恒业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9)鲁1603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烨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3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