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4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住滨州市沾化区恒业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9)鲁1603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烨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烨热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3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