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475号 申请人: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众科创新工业园南区2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靖沃建工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威海市正昊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