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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某某、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12503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1998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