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12503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1998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