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6545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正式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