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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0637号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本案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