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华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绍兴市华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6697号之二
原告:绍兴市华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陶堰镇张家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539983898。
法定代表人:曹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华、钟晨阳,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宝利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
法定代表人:王建亮。
原告绍兴市华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华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78元,减半收取78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39元,由原告绍兴市华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潘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