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04民初353号
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泗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5642518M。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克控股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94844300。
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克控股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