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民终2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惠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建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19日生,满族,技术员,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上诉人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辽宁省海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