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民初字第484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