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长汽开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编号:10400052/27120765,出票金额:250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24日,出票人: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行:中国银行长春汽车厂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