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民初字第3358号
原告: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欧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住所地:湖**省宜昌市猇亭区亚元路**号欧塞科技工业园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欧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欧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