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谷营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民申字第00030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宰有道。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常****。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谷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谷营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宰有道。
申请再审人***、***、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谷营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扬邗公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判决,判决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扬民终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3日,***、***、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仍然不服,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其事实理由是***(系常****)驾驶后座搭载***的摩托车与***驾驶的拖拉机悬挂的农机具发生碰撞致使***腿部受伤后,***逃离现场。公安部门未对***的车速、是否酒驾等进行测定,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责任不当。原一、二审判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显然是不客观公正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公正判决。
被申请人***辩称:1、交通事故发生时,我方不存在车速过快的情况;2、***在事故发生后,在抢救伤员,不存在逃逸躲避酒精测试的问题。原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谷营村村民委员会的答辩意见为,村委会不承担责任,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作出了认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车速是否过快以及、是否酒驾等问题,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来不能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况且***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无过错,其要求***、***、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据此,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方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戴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