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254号 原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薛某,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3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