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389某某与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亮,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人民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许开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宰有道,扬州市邗江区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