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乐清市君子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君子兰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西屋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52-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负责人:***。
被告:乐清市君子兰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西屋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乐清市君子兰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西屋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7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