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4民初3825号
申请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路南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人民路支行、账号为17×××29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或冻结,冻结金额为187249.3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证明为申请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人民路支行、账号为17×××29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87249.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