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执45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043952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组织机构代码:77980363-1。
法定代表人XX。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45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能创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