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9111号
原告: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69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货款合计152690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余欠原告货款32690元未付清。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6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269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月